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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生产经营风险防范——劳动人事篇

内容来源:浙江省律师协会

目录

1、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是什么性质的假期?

2、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9 日是什么性质的假期?

3、企业是否需要向职工支付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期间的工资?

4、企业是否需要向休息在家的职工支付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9 日期间的工资?

5、复工前职工居家办公的, 企业是否可以不支付或少支付工资?

6、企业是否需要向职工支付因疫情防控停工、 停产期间的工资?

7、疫情防控停工、 停产期间, 企业如何支付计件工资或计时工资?

8、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9、企业复工后异地返岗职工因政府防控措施被要求隔离的, 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10、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7 日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 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11、2020 年 2 月 8 日至 2 月 9 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 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1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延长假期或延期复工期间工作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13、婚假、 产假是否需要剔除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9 日期间?

14、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 职工已经申请休假并得到企业批准的, 如何处理?

15、职工居家办公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 是否构成工伤?

16、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 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17、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在疫情停工、 停产期间届满的, 企业能否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18、企业招聘时询问应聘者有没有患过传染病是否会造成就业歧视?

19、疫情防控期间, 企业是否可以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调整职工的工资?

20、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企业是否可以终止该劳动合同?

21、职工感染了新冠肺炎被隔离无法正常工作的, 企业是否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22、职工不遵守疫情防控制度、 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 企业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

23、职工在疫情停工、 停产期间提出离职的, 应当如何处理?

24、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是否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25、企业复工后职工要求单位提供口罩、 班车等措施, 否则拒绝上班, 该如何处理?

26、劳动仲裁申请期间即将期满, 但因为疫情防控无法提交仲裁申请怎么办?

27、延长假期及迟延复工期间, 企业是否可以强制复工?

28、杭州市关于企业复工有何规定?

29、企业复工后职工因害怕疫情不愿意复工的, 怎么办?

30、企业复工后, 职工称自己居住地被封无法复工, 该怎么处理?

31、企业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职工返岗复工该怎么处理?

32、职工居家办公, 企业该如何进行工作时间把控?

33、因为疫情防控无法按时缴纳社保怎么办?

34、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1【问题】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是什么性质的假期?

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 1 月 31日和 2 月 1 日属于延长假期, 2 月 2 日属于正常的双休日。 需要提醒的是, 1月 31 日和 2 月 1 日并非国家的法定节假日, 其性质我们倾向于认定为国家临时安排的特殊假期。

 

2【问题】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9 日是什么性质的假期?

答: 上述期间的延迟复工规定主要来自于各地区政府的通知发文。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 要求省内各企业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工。 上述期间被各地通称为“延期复工期间”。 需要明确的是, 2 月 8 日至 2 月 9 日本属于正常的双休日, 因此真正的“延期复工期间”应当指的是 2 月 3 日至 2 月 7 日。 而目前浙江省并没有正式的文件对 2 月 3 日至2 月 7 日期间的性质作出认定, 主要存在认定为“休息日”(上海地区) 或“停工、停产期间”(广东地区) 两种不同意见。

 

3【问题】企业是否需要向职工支付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期间的工资?

答: 1 月 31 日和 2 月 1 日原为计薪工作日, 现因政府的政策成为特殊假期, 故该期间的职工工资应当正常支付, 即按照正常劳动支付职工工资。 2 月 2 日属于双休日, 无需支付工资。

 

4【问题】 企业是否需要向休息在家的职工支付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9 日期间的工资?

答: 2 月 3 日至 2 月 7 日期间工资支付目前各地规定不一, 以杭州地区为例,按照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 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2 月 8 日至 2月 9 日属于双休日, 无需支付工资。

 

5【问题】 复工前职工居家办公的, 企业是否可以不支付或少支付工资?

答: 职工虽然没有到企业的办公场所上班, 但是通过网络、 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办公完成了企业交办的工作任务, 达到了劳动合同或所在岗位的工作要求,企业应该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

 

6【问题】 企业是否需要向职工支付因疫情防控停工、 停产期间的工资?

答: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 停产的, 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 的, 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 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职工生活费, 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 复产或者解除、 终止劳动关系。

 

7【问题】 疫情防控停工、 停产期间, 企业如何支付计件工资或计时工资?

答: 如企业对职工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或计时工资制, 由于双方劳动合同通常会约定一个保底工资, 因此因疫情防控停工、 停产期间,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保底工资, 企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 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职工生活费, 计件或计时的部分由于其并未提供实际劳动而无需发放。

 

8【问题】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答: 需要。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 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 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例外情形,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 (试行) , 如职工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 职工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 一般不予支持。

 

9【问题】 企业复工后异地返岗职工因政府防控措施被要求隔离的, 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答: 如应政府要求异地返岗工作的职工, 尤其是来自湖北、 温州、 台州等疫情重点区, 集中隔离或在家自行隔离 14 天, 并接受监督性医学观察, 企业应按政府的要求配合落实, 安排职工居家办公或带薪休假等, 按照其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10【问题】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7 日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 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答: 在国务院规定的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 , 如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 可优先安排调休, 不能调休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如在迟延复工期间【2 月 3 日至 2 月 7 日】 安排职工工作的, 鉴于目前浙江省尚无明文规定, 可参照广东省将此期间视为“停工、 停产期间”来支付工资, 即企业无需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11【问题】 2020 年 2 月 8 日至 2 月 9 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 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答: 2 月 8 日至 2 月 9 日为休息日, 非特殊行业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同意后可作加班处理, 企业于职工加班后应安排相应的调休, 不能安排调休的, 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加班费。

 

12【问题】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延长假期或延期复工期间工作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答: 不需要。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

 

13【问题】 婚假、 产假是否需要剔除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9 日期间?

答: 不需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婚假、 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因此无需剔除。

 

14【问题】 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 职工已经申请休假并得到企业批准的, 如何处理?

答: 如果企业与职工在政府发布延长春节假期之前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对休假进行双方确认的, 应按照双方事先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 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休假类型。

 

15【问题】 职工居家办公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 是否构成工伤?

答: 不一定。 在居家办公期间受到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需要根据该伤害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而定, 如果该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则不构成工伤; 反之则可认定为工伤。

 

16【问题】 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 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 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 应认定为工伤,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普通企业职工而言, 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 目前人民日报、广东省均倾向于认定构成工伤, 但也有部分地区认为不构成工伤, 因此建议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职工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 企业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等规定保障职工权益。

 

17【问题】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在疫情停工、 停产期间届满的, 企业能否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答: 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 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此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但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待复工后对职工在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考核, 并根据该考核结果作为职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标准。

 

18【问题】 企业招聘时询问应聘者有没有患过传染病是否会造成就业歧视?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 规定,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但企业不能因为应聘者曾患有传染病而不予录用, 否则易构成就业歧视。 当然, 若应聘者隐瞒真实情况, 且该情况直接影响企业决定是否聘用该应聘者的, 企业可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规章制度之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9【问题】 疫情防控期间, 企业是否可以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调整职工的工资?

答: 不可以。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 企业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 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 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企业如因疫情停产停工、 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职工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建议企业保存好关于企业暂无支付能力、 民主协商程序履行情况等事宜的相关证据材料。

 

20【问题】 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企业是否可以终止该劳动合同?

答: 不可以。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 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 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 医学观察期期满、 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1【问题】 职工感染了新冠肺炎被隔离无法正常工作的, 企业是否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答: 不可以。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 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 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 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2【问题】 职工不遵守疫情防控制度、 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 企业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

答: 不一定。 如果职工的上述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可解除其劳动合同; 但如果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则需要企业依据自身的规章制度来判断, 如果职工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 则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关系。

 

23【问题】 职工在疫情停工、 停产期间提出离职的, 应当如何处理?

答: 企业可以要求职工通过微信或钉钉等方式先行提交辞职申请, 待复工后办理职工离职手续。

 

24【问题】 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是否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答: 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企业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可以裁减人员。

 

25【问题】 企业复工后职工要求单位提供口罩、 班车等措施, 否则拒绝上班,该如何处理?

答: 企业复工后, 企业即成为防控的主体责任单位, 企业应当做好相应的防控措施。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 口罩、 测温计、 消毒液等防护设施设备作为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应当予以提供, 但对于班车这一类措施, 并非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可以拒绝。

 

26【问题】 劳动仲裁申请期间即将期满, 但因为疫情防控无法提交仲裁申请怎么办?

答: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 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 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 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 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27【问题】 延长假期及迟延复工期间, 企业是否可以强制复工?

答: 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 17 条规定》 , 企业复工前, 须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复工生产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 区) 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并转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方可启动复工。 不少地区采取了复工备案的方式, 建议企业根据规定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后再复工。

 

28【问题】 杭州市关于企业复工有何规定?

答: 根据《关于杭州市企业严格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的通告》 , 2 月 10 日起全市企业实行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 实行企业复工申报备案制, 即复工方案根据企业不同类型、 规模分别由市、 区县(市) 、 乡镇(街道) 政府备案通过后, 方可按复工方案有序复工。

 

29【问题】 企业复工后职工因害怕疫情不愿意复工的, 怎么办?

答: 如职工不愿意复工的, 企业及工会应及时向职工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 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 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 企业可依照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职工做出处理。但企业应当保留好相关劝导和催告返岗的证据材料。

 

30【问题】 企业复工后, 职工称自己居住地被封无法复工, 该怎么处理?

答: 建议让职工出具居住地被封的相关证明文件。 对能够出具有效证明文件的职工, 企业应当与职工协商采取在家办公的方式或者抵扣年休假等; 对于拒绝出具证明文件的职工, 企业应当以快递、 邮件、 短信、 微信等方式通知职工按照公司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职工仍然拒绝的, 企业可以按照有效的规章制度(如有关于旷工的规定) 进行处理。

 

31【问题】 企业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职工返岗复工该怎么处理?

答: 对于来自湖北、 温州等疫情重点区的职工, 或处于病毒感染恢复期的职工,建议企业做好这部分职工的心理疏导和疫情防控宣传工作, 并与职工协商采取居家办公的方式, 避免职工认为企业变相解除劳动关系。

 

32【问题】 职工居家办公, 企业该如何进行工作时间把控?

答: 企业管理可分为 8 小时制办公或灵活机动办公两种方式。 8 小时制办公可通过办公软件管理、 工作任务管理、 工作日报制度、 电话查岗等方式进行; 灵活机动办公可通过按按工作量交派具体工作任务、 职工事先预估工作时间、 企业事后审批等方式开展。

 

33【问题】 因为疫情防控无法按时缴纳社保怎么办?

答: 因受疫情影响, 企业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 缴费等业务, 在疫情结束后,企业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 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 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 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但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34【问题】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答: 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 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 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以杭州市 2018 年申请为例, 失业保险参保在杭州市区(不含临安区) 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申请 2018 年度的稳岗补贴: (1) 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包括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 基金会、 社会团体、 律师事务所、 会计事务所等非企业单位; (2)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 2018 年度企业裁员率低于杭州市区 2018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 1.60%(企业裁员率是指裁员人数与企业职工人数之比) ; (4) 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具体的申请时间和条件以相关社保部门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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